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37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阮郁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其中⑴新台幣陸仟捌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玖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⑶新台幣壹萬參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