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36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有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陳有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