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362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珮鼎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0,442元,應繳
裁判費91,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90,5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