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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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357號
原   告 合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瓦堤設計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8,692元,應繳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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