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404號聲請人 潘吉祥 相對人興榮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賴堂豐 人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興榮資源回收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興榮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等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系爭本票之發票欄記載「發票人:興榮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賴堂豐」等大小章字樣,有系爭本票16紙附卷可參。
依系爭本票發票欄記載之形式及旨趣觀之,並揆諸一般社會通念,賴堂豐係興榮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認賴堂豐係代興榮資源回收有限公司為發票行為,難認賴堂豐本身係發票人,是聲請人請求對非發票人之賴堂豐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另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之本票11紙因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併予駁回。
三、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票字第540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0年8月17日│100,000元│100年9月1日│101年8月1日│WG0000000││├──┼───────────┼─────────┼───────────┼───────────┼────────┼──┤│002│100年8月17日│100,000元│100年10月1日│101年8月1日│WG0000000││├──┼───────────┼─────────┼───────────┼───────────┼────────┼──┤│003│100年8月17日│100,000元│100年11月1日│101年8月1日│WG0000000││├──┼───────────┼─────────┼───────────┼───────────┼────────┼──┤│004│100年8月17日│100,000元│100年12月1日│101年8月1日│WG0000000││├──┼───────────┼─────────┼───────────┼───────────┼────────┼──┤│005│100年8月17日│100,000元│101年1月1日│101年8月1日│WG0000000││├──┼───────────┼─────────┼───────────┼───────────┼────────┼──┤│006│100年8月17日│100,000元│101年2月1日│101年8月1日│WG0000000││├──┼───────────┼─────────┼───────────┼───────────┼────────┼──┤│007│100年8月17日│100,000元│101年3月1日│101年8月1日│WG0000000││├──┼───────────┼─────────┼───────────┼───────────┼────────┼──┤│008│100年8月17日│100,000元│101年5月1日│101年8月1日│WG0000000││├──┼───────────┼─────────┼───────────┼───────────┼────────┼──┤│009│100年8月17日│100,000元│101年6月1日│101年8月1日│WG0000000││├──┼───────────┼─────────┼───────────┼───────────┼────────┼──┤│010│100年8月17日│100,000元│101年7月1日│101年8月1日│WG0000000││├──┼───────────┼─────────┼───────────┼───────────┼────────┼──┤│011│100年8月17日│100,000元│101年8月1日│101年8月1日│WG0000000││├──┼───────────┼─────────┼───────────┼───────────┼────────┼──┤│012│100年8月17日│100,000元│101年9月1日│101年9月1日│WG0000000││├──┼───────────┼─────────┼───────────┼───────────┼────────┼──┤│013│100年8月17日│100,000元│101年10月1日│101年10月1日│WG0000000││├──┼───────────┼─────────┼───────────┼───────────┼────────┼──┤│014│100年8月23日│100,000元│101年11月1日│101年11月1日│WG0000000││├──┼───────────┼─────────┼───────────┼───────────┼────────┼──┤│015│100年8月17日│100,000元│101年4月1日│101年8月1日│WG0000000││├──┼───────────┼─────────┼───────────┼───────────┼────────┼──┤│016│100年8月23日│100,000元│101年12月1日│101年12月1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