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智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智簡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琦雁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16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琦雁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琦雁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各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分別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衣服、褲子、帽子及包袋之商標專用權,現該商標仍在專用期限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上開商標之商品。竟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於民國109年1月間某日起,向不詳賣家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0元至200元不等價格,購入仿冒上述商標之衣服、帽子等商品後,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16樓,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於臉書「小寶貝遊樂園童裝」社團,以每件200元至300元不等價格,陳列販售上述仿冒商標商品,並已售出約100件,獲利約8,000元。嗣於109年7月24日下午3時40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仿冒商品及數量」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案經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案之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公開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109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7月24日下午3時40分許為警循線查獲時止,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16樓,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於臉書「小寶貝遊樂園童裝」社團,陳列販售上述仿冒商標商品,其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顯係出於單一犯意,在客觀上為延續實行之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屬接續行為。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科刑部分: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私利,公開陳列並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尚佳,雖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惟始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併審酌被告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件數及市價,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主刑部分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仿冒商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確為未經如
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有如附表「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欄所示之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及扣案物照片等附卷可參,為被告違反商標法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因上開犯行取得之金錢共8,000元,業據其於警詢及偵
查中自承在卷(見偵查卷第23頁、第360頁),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所定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該等犯罪所得,並因該犯罪所得未經扣案,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編號商標權人名稱商標註冊審定號仿冒商品及數量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1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00000000等皮帶壹件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1至39頁、第41至45頁、第247至261頁)2.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09至111頁、第105頁)2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00000000等鞋子參雙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1至39頁、第41至45頁、第247至261頁)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偵卷第69至71頁、第73頁)3德商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等外套參件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1至39頁、第41至45頁、第247至261頁)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偵卷第51至57頁、第59至61頁)帽子參件襪子伍雙衣服拾肆件褲子參件鞋子壹雙4美商昂德亞摩公司00000000等衣服壹件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1至39頁、第41至45頁、第247至261頁)2.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偵卷第88至92頁、第87頁)褲子貳件內衣壹件5荷蘭商歐斯達有限合夥公司00000000等鞋子拾壹雙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1至39頁、第41至45頁、第247至261頁)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39至140頁、第133頁)6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00000000等外套壹件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1至39頁、第41至45頁、第247至261頁)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產品鑑定書(偵卷第135至137頁、第119至131頁)帽子壹件襪子伍雙衣服拾件褲子貳件鞋子拾玖雙內衣參件7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00000000等褲子貳件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1至39頁、第41至45頁、第247至261頁)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3日斐管字0000000號函(偵卷第143頁、第141頁)衣服壹件8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等衣服壹件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1至39頁、第41至45頁、第247至261頁)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偵卷第155至168頁、第165頁)褲子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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