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志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搖頭丸十九粒,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搖頭丸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查被告劉志豪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搖頭丸案件,依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03、310號裁定送觀勒、戒治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稽;又本件扣案之19粒圓形錠劑,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確檢出含第二級毒品搖頭丸成分,亦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聲沒卷第10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無訛,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用罄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