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8號原告 張國堂 被告 彭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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