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原告 黃進源
黃錦城 黃宇弘 范 黃瑞澄 王 黃瑞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複代理人 林翊庭
萬方被告 黃進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625號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黃金水 遺產事件,因被繼承人黃金水之遺產即新竹縣○○鄉○○村○○路○段14
6之6號建物尚在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625號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審理中,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之認定與上揭事件之訴訟結果相關,且該贈與關係不存在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在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625號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