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8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876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昶興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何財源人債務人 何黃金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昶興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該公司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昶興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債務人何黃金月、何財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