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簡調字第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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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朴簡調字第5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下午3時01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到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黃宸威黃克昌曄昌 土木包工業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二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柒萬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九年五月
  三十日止,於每月三十日(九十九年二月則於二十八日)各
  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虎尾分公司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黃宸威即黃克昌即曄昌土
                 木包工業
           調解委員 洪千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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