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簡調字第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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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朴簡調字第5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下午3時01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到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黃宸威 即 黃克昌 即 曄昌 土木包工業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二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柒萬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九年五月
三十日止,於每月三十日(九十九年二月則於二十八日)各
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虎尾分公司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黃宸威即黃克昌即曄昌土
木包工業
調解委員 洪千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