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淡江風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未據原告繳納
。
三、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98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附卷送達證書可
稽。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