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 鄭硯香 被告103年度羅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319號民事裁定要旨可資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被告103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作成豁免裕大建設公司繳納管理費義務之決議,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4年度救字第3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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