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1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鶴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神斧工程有限公司、債務人 李文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神斧工程有限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債務人李文祥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