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0號原告陸軍第八軍團五四工兵群代表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郭敏男 被告 尤子鴻 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
㈠、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為此,本院前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於112年4月25日經送達原告,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㈡、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查,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士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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