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一帆選任辯護人李容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一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不適用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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