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5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郭至平 被告 鍾勝昌 (即 鍾添榮 之承受訴訟人)
鍾秋玲 (即鍾添榮之承受訴訟人) 鍾昀叡 (即鍾添榮之承受訴訟人) 鍾昀翰 (即鍾添榮之承受訴訟人) 鍾昀蒲 (兼鍾添榮之承受訴訟人) 葉淑吟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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