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12號原告 曾雅玲 被告 楊越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高雄市○○區○○段○○○○○○○○○○號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美濃區吉安43-6號等不動產,以原告權利範圍依序為95740分之7979、2分之1、2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8,000元(即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0840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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