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5月10日因行車糾紛,在台北縣蘆
洲市○○街○○號前,被告出言辱罵「幹你娘」之言詞,公然侮辱
原告之事實,有該原告所提本院95年度簡字第4940號刑事簡易判
決經核閱屬實,參以該被告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或提出何反證為
駁,是原告主張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致精神上受有損害,自不待
言,堪以認定。而本院復參酌兩造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此有
原告所提學經歷、在職證明及被告經本院調閱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為酌,復衡諸被告本件公然侮辱加害原告之情節及原告精神上受
損害程度等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0,000元過鉅,應以
15,000為適當,是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即不應准許
,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 日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吳進安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