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29號聲請人 黃寶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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