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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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179號
上訴人 莊傑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111年度營簡字第179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572元,應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全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並檢附繕本1份供本院寄予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