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99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瓊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 沈威賦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肆仟壹佰伍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事實及理由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9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2,995,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74,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院於105年12月29日所核定之第二審裁判費金額有誤,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莊琦華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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