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2號聲請人 楊素霞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聲請請釋明原因所載,本件票據權利人應為發票人建興化工原料行,原聲請人楊素霞似僅為代理人,是請更正本件聲請人併提出委任狀;又如認楊素霞為票據權利人時,並請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之原因,併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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