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亨龍(原名:陳亨鳴)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亨龍(原名:陳亨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亨龍(原名:陳亨鳴)前犯煙毒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0年6月又2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3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7年5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胡忠文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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