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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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小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小龍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所處如附表編號5、編號6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小龍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6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附表各罪所示有期徒刑部分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6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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