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一○七年度除字第三九七號聲請人 郭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七年度司催字第一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耕華┌──────────────────────────────────────┐│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1│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00ND0000000-0│7,000│7│├──┼─────────────┼──────────────┼───┼──┤│2│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00ND0000000-0│13,000│13│├──┼─────────────┼──────────────┼───┼──┤│3│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00ND0000000-0│2,000│2│├──┼─────────────┼──────────────┼───┼──┤│4│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00ND0000000-0│2,000│2│├──┼─────────────┼──────────────┼───┼──┤│5│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00ND0000000-0│4,000│4│├──┼─────────────┼──────────────┼───┼──┤│6│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00ND0000000-0│1,000│1│├──┼─────────────┼──────────────┼───┼──┤│7│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00ND0000000-0│1,000│1│├──┼─────────────┼──────────────┼───┼──┤│8│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00ND0000000-0│2,000│2│├──┼─────────────┼──────────────┼───┼──┤│9│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00ND0000000-0│2,000│2│├──┼─────────────┼──────────────┼───┼──┤│10│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0ND0000000-0│7,000│7│├──┼─────────────┼──────────────┼───┼──┤│11│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0NX0000000-0│280│1│├──┼─────────────┼──────────────┼───┼──┤│12│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0NX0000000-0│581│1│├──┼─────────────┼──────────────┼───┼──┤│13│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0NX0000000-0│629│1│├──┼─────────────┼──────────────┼───┼──┤│14│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0NX0000000-0│235│1│├──┼─────────────┴──────────────┼───┼──┤│合計││4272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