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8年度東小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東小字第6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4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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