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浚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原告因確認債權事件,向本院聲請調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779,500元,應繳納調解費用2,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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