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0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家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家達因犯毀棄損壞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罪名│傷害│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17日│107年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新竹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545號│107年度偵字第11028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11號│107年度易字第10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12日│109年2月27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11號│107年度易字第1066號││判決├────┼──────────┼──────────┤││判決│108年3月12日│109年4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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