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字第380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和解筆錄原告 陳品攸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居嘉義縣○○鄉○○村○○○0000號被告 戴明哲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巷00號以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字第380號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4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審理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珍如書記官許睿軒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陳品攸到被告戴明哲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㈠被告戴明哲願給付原告陳品攸新臺幣壹萬參仟元,給付方法
如下:當庭給付現金壹萬參仟元,並經原告陳品攸點收無訛。
㈡原告陳品攸願原諒被告戴明哲。
㈢原告陳品攸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書記官許睿軒審判長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睿軒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