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小字第79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新小字第798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告 林秉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壹拾壹元自①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②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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