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141號聲請人 李翔敏 相對人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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