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上訴人 謝清彥 現於臺東縣○○鄉○○○村0號附069被上訴人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年北國小字第9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李桂英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