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0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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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0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058號聲請人泰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附表:98年度除字第20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泰勤營造工程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新店分│98年5月25日│18,000元│AZ0000000│││司乙○○│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