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於93年3月5日許,查獲受刑人甲○○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受刑人甲○○所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扣案之毒品,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係屬違禁物,請依上開法條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MDMA一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指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