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抗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消債抗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不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抗字第59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不免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本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債務人(以下簡稱抗告人)前往大陸經商,因投資失利而負債,伊返國後因求職不順,為支應生活必要開支及償還民間友人借款,乃向銀行借貸以籌措資金,惟因伊工作多屬臨時性質,家庭經濟狀況持續惡化,以債養債致積欠龐大債務;又抗告人刷卡消費多係購買民生用品,非高單價商品,實難謂奢侈浪費,又伊多次預借現金實為償還前因投資向民間友人之借貸,抗告人亦曾與債權人達成無擔保債務協商並努力清償數期,惟之後實無以為繼方毀諾,後因循環利率調返為近20%,所需繳付之利息甚至高於本金,抗告人無力清償方聲請清算,並非心存僥倖算計免責,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6條規定,原審應使抗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然抗告人於原審裁定不免責前並無任何陳述意見之機會,原裁定僅依債權人片面之辭即認定抗告人之借貸行為皆有浪費之情事云云,顯然有失公允,抗告人絕無同條例第133條前段或第134條各款所定之情事,爰依法提起本件抗告,並聲請原裁定廢棄,另為抗告人免責之裁定。
二、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明定。次者,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並非逕將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又債務人免責制度目的係在鼓勵勤勞誠實之債務人,並非縱容債務人奢侈浪費,倘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之相當期間內,不當利用信用金融之機會,恣意從事非屬通常生活所需之鉅額或奢侈性、浪費性之消費,全然未慮及個人日後履行返還債務之能力,反而希冀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所定免責制度、濫用清算程序藉以規避償還責任,自與該條例立法本旨有違,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聲請清算,經本院97年消債清字第49號裁定准予進行清算程序,嗣因抗告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資變賣,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本院復以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在卷可稽。
㈡、原審認定抗告人大量預借現金及且刷卡消費金額均逾越日常生活所需及其可得支配之所得,係有萬泰銀行、大眾銀行、安泰銀行、新光銀行、聯邦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荷蘭銀行、花旗銀行、日盛銀行、台北富邦銀行、遠東銀行陳報狀所提供之借款、消費明細資料為憑。抗告人雖辯稱刷卡消費多係購買民生用品,且預借現金係償還向民間友人之借貸。惟查,抗告人提起抗告後,並未就其預借現金係償還民間友人借款乙事,舉證以實其說,自難信為真。且觀諸抗告人於民國94年12月間在傑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新臺幣(下同)74,088元(新光銀行信用卡49,392元、日盛銀行信用卡24,696元);又於94年9月、94年10月、94年11月、95年1月分別在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賀寶芙公司)刷卡消費61,486元(台新銀行信用卡)、66,217元(台新銀行信用卡33,108元、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33,109元)、31,198元(花旗銀行信用卡)、22,049元(日盛銀行信用卡),合計
4個月內於賀寶芙公司刷卡消費達180,950元;另於94年12月於TESCO(特易購)刷卡消費370,392元(美國運通銀行信用卡287,520元、新光銀行信用卡48,684元、日盛銀行信用卡34,188元)、95年1月於TESCO刷卡消費達143,124元(美國運通銀行信用卡101,784元、新光銀行信用卡11,640元、日盛銀行信用卡29,700元),短短2個月期間於TESC
O刷卡消費總額達513,516元;抗告人上開刷卡消費情形,顯非日常生活必要花費。再者,抗告人於93年6月起至95年
3月向萬泰銀行、大眾銀行、遠東銀行、新光銀行、台新銀行、聯邦銀行、荷蘭銀行、花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華銀行(嗣將債權轉讓予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日盛銀行接連大量預借現金情形如附表所示,借款金額亦逾一般人日常生活所需費用。準此,抗告人上開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情形,確有奢侈、浪費情事,可堪認定。
㈢、而抗告人刷卡、預借現金款項大多無力還款,目前累積欠款金額達8,421,921元(內含台北富邦銀行房屋貸款73,615元、信用貸款693,634元,安泰銀行消費借貸877,216元、中國信託銀行通信貸款347,530元),亦有抗告人債權表在卷可稽(見本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卷第119頁至第120頁),可知抗告人確因奢侈、浪費行為導致負擔過重之債務,無法清償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係源於個人浪費行為以致負擔過重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此外,本件業據債權人具狀請求本院勿為免責之裁定,足見抗告人確未獲有全體債權人同意免責。從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抗告人應不得免責。原審裁定抗告人不免責,於法即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並求予廢棄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陳明呈法官林書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史華齡附表:抗告人消費狀況明細表:
┌──┬───────┬──────────────────┬──────┐│編號│債權人│消費明細(單筆金額逾9,000元部分)│資料出處│├──┼───────┼──────────────────┼──────┤│1│萬泰商業銀行股│⑴現金卡:│1.消債聲卷第│││份有限公司│①93年12月20日預借現金50,000元│28頁至第30││││②94年8月16日預借現金9,000元│頁│││├──────────────────┼──────┤│││⑵信用卡:│1.消債聲卷第││││①94年1月19日預借現金2筆合計為30,000│31頁至第35││││元│頁、第28頁││││②94年2月14日預借現金2筆合計為40,000│││││元│││││③94年11月14日預借現金5筆合計為90,00│││││0元││├──┼───────┼──────────────────┼──────┤│2│大眾商業銀行股│信用卡:│1.消債聲卷第│││份有限公司│①93年10月20日代償中國信託銀行欠款│37頁至第38││││89,970元│頁││││②93年10月20日代償中華商業銀行欠款│││││79,723元│││││③94年4月3日預借現金2筆合計為30,000│││││元│││││④94年5月22日預借現金20,000元│││││⑤94年5月25日預借現金20,000元│││││⑥94年5月28日預借現金2筆合計為40,000│││││元│││││⑦94年6月19日預借現金20,000元│││││⑧94年6月21日預借現金2筆合計為40,000│││││元│││││⑨94年7月23日預借現金20,000元│││││⑩94年8月6日預借現金20,000元│││││⑪94年8月8日預借現金20,000元││├──┼───────┼──────────────────┼──────┤│3│遠東國際商業銀│信用卡:│1.消債聲卷第│││行股份有限公司│①93年2月20日預借現金200,000元│40頁至第45││││②94年8月11日預借現金3筆合計為56,000│頁││││元││││││││││註: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購買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含不良債權),請│││││見消債聲卷第43頁、第46頁至第48頁。││├──┼───────┼──────────────────┼──────┤│4│台灣美國運通國│信用卡:│1.消債聲卷第│││際股份有限公司│①94年12月6日TESCO特易購消費55,290元│49頁至第51││││②94年12月9日TESCO特易購消費58,200元│頁││││③94年12月21日TESCO特易購消費125,070│││││元│││││④94年12月26日TESCO特易購消費48,960│││││元│││││⑤95年1月13日TESCO特易購消費59,364元│││││⑥95年1月23日TESCO特易購消費42,420元││├──┼───────┼──────────────────┼──────┤│5│安泰商業銀行股│消費借貸:│1.消債聲卷第│││份有限公司│抗告人前曾借貸120萬元用以代償其他銀│54頁至第56││││行信用卡及現金卡,明細如下:│頁││││①花旗(台灣)銀行現金卡欠款48,500元│││││②匯豐銀行(原中華商業銀行)現金卡欠│││││款58,000元│││││③中國信託銀行現金卡欠款58,000元│││││④國泰世華銀行現金卡欠款50,000元│││││⑤世華銀行信用卡欠款250,000元│││││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欠款280,000│││││元│││││⑦新光商業銀行信用卡欠款98,000元│││││⑧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欠款190,000│││││元││├──┼───────┼──────────────────┼──────┤│6│臺灣新光商業銀│信用卡:│1.消債聲卷第│││行股份有限公司│①93年3月10日代償花旗銀行欠款57,500│57頁至第58│││(原誠泰商業銀│元│頁│││行)│②93年6月2日預借現金20,000元│││││③93年6月4日預借現金20,000元│││││④93年6月16日預借現金20,000元│││││⑤93年6月18日預借現金20,000元│││││⑥93年6月20日預借現金20,000元│││││⑦93年8月28日預借現金20,000元│││││⑧93年8月31日預借現金10,000元│││││⑨93年9月2日預借現金10,000元│││││⑩94年9月24日預借現金3筆合計為60,000│││││元│││││⑪94年9月25日預借現金2筆合計為35,000│││││元│││││⑫94年12月8日傑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消│││││費18,522元│││││⑬94年12月13日傑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消│││││費30,870元│││││⑭94年12月20日TESCO特易購消費29,100│││││元│││││⑮94年12月25日TESCO特易購消費19,584│││││元│││││⑯95年1月12日TESCO特易購消費11,640元││├──┼───────┼──────────────────┼──────┤│7│台新國際商業銀│信用卡:│1.司執消債清│││行股份有限公司│①93年1月13日代償中國信託銀行欠款90,│卷第213頁││││584元│至第217頁││││②93年1月13日代償日盛銀行欠款209,416│││││元│2.消債聲卷第││││③93年9月6日預借現金20,000元│60頁至第64││││④93年10月10日預借現金10,000元│頁││││⑤93年12月20日預借現金3筆合計為60,00│││││0元│3.消債抗卷第││││⑥94年2月19日預借現金10,000元│23頁至第24││││⑦94年3月22日預借現金5筆合計為100,00│頁││││0元│││││⑧94年3月26日預借現金20,000元│││││⑨94年4月20日預借現金5筆合計為82,000│││││元│││││⑩94年4月21日預借現金3筆合計為60,000│││││元│││││⑪94年9月7日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消費61,486元│││││⑫94年10月11日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消費33,108元│││││││├──┼───────┼──────────────────┼──────┤│8│聯邦商業銀行股│信用卡:│1.消債聲卷第│││份有限公司│①93年11月29日預借現金300,000元│65頁至第68││││②94年1月20日起預借現金250,000元(分│頁││││10期,每期金額25,000元)││├──┼───────┼──────────────────┼──────┤│9│中國信託商業銀│信用卡、現金卡及通信貸款:│1.消債聲卷第│││行股份有限公司│①94年2月22日預借現金43,335元│70頁至第89││││②94年2月24日通信貸款13,766元│頁││││③94年3月24日預借現金43,333元│││││④94年3月30日通信貸款13,766元│││││⑤94年4月26日預借現金43,333元│││││⑥94年4月28日通信貸款13,766元│││││⑦94年5月26日預借現金43,333元│││││⑧94年5月30日通信貸款13,766元│││││⑨94年6月27日預借現金43,333元│││││⑩94年6月29日通信貸款13,766元│││││⑪94年7月26日預借現金43,333元│││││⑫94年7月28日通信貸款13,766元│││││⑬94年8月8日預借現金10,000元│││││⑭94年8月30日通信貸款13,766元│││││⑮94年9月29日通信貸款13,766元│││││⑯94年10月11日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消費33,109元│││││⑰94年10月28日通信貸款13,766元│││││⑱94年11月29日通信貸款13,766元│││││⑲94年12月29日通信貸款13,766元│││││⑳95年1月26日通信貸款13,766元│││││㉑95年2月24日通信貸款13,766元│││││㉒95年3月30日通信貸款13,766元│││││㉓95年4月27日通信貸款13,766元│││││㉔95年5月29日通信貸款13,766元│││││㉕95年6月29日通信貸款13,766元│││││㉖95年7月21日停卡戶通信貸款餘額為│││││310,320元││├──┼───────┼──────────────────┼──────┤│10│荷商荷蘭銀行股│抗告人於94年8月借貸370,000元│消債聲卷第90│││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頁至第92頁││││①94年10月19日信用貸款期付金10,278元│││││(第3期,共36期)│││││②94年11月7日預借現金20,000元│││││③95年2月19日信用貸款期付金10,278元│││││(第7期,共36期)│││││④95年2月26日預借現金2筆共38,000元│││││註:未提出所有帳單明細資料││├──┼───────┼──────────────────┼──────┤│11│花旗(台灣)商│信用卡:│1.司執消債清│││業銀行股份有限│①93年7月6日預借現金分期款9,722元(│卷第175頁│││公司│第15期,共18期,至93年10月為最後1│至第202頁││││期)│││││②93年7月6日預借現金分期款10,000元(│2.消債聲卷第││││第2期,共12期,至94年5月為最後1期│93頁至第1││││)│19頁││││③93年12月6日預借現金分期款14,667元│││││(第1期,共12期,至94年11月為最後1│││││期)│││││④94年5月6日預借現金分期款3,333元(│││││第1期,共12期,至95年4月為最後1期│││││)│││││⑤94年5月6日預借現金分期款10,833元(│││││第1期,共12期,至95年4月為最後1期│││││)│││││⑥94年7月6日預借現金分期款5,833元(│││││第1期,共12期,至95年6月為最後1期│││││)│││││⑦94年10月預借現金5筆合計為98,000元│││││⑧94年11月預借現金4筆合計為72,000元│││││⑨95年1月19日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消費31,198元│││││⑩95年2月22日預借現金2筆合計為35,000│││││元│││││⑪95年3月28日預借現金23,000元││├──┼───────┼──────────────────┼──────┤│12│國泰世華銀行股│信用卡及通信貸款:│1.消債聲卷第│││份有限公司│①93年1月30日代償欠款110,000元│120頁至第1││││②93年1月30日代償欠款140,000元│22頁││││③94年2月14日預借現金2筆合計為30,000│││││元│││││④94年3月10日代償欠款87,686元│││││⑤94年3月10日代償欠款91,391元│││││⑥94年3月10日代償欠款97,123元│││││⑦94年8月8日預借現金20,000元│││││⑧95年7月11日簡易通信貸款130,712元││├──┼───────┼──────────────────┼──────┤│13│匯誠第一資產管│現金卡:│1.消債聲卷第│││理股份有限公司│①93年5月10日預借現金60,000元│123頁至第1│││(債權受讓自中│②93年7月15日預借現金58,000元│25頁│││華商業銀行)│③93年7月22日預借現金78,800元│││││④93年9月15日預借現金77,503元│││││⑤93年9月21日預借現金79,000元│││││⑥93年10月8日預借現金79,723元│││││⑦93年10月14日預借現金79,000元│││││⑧93年10月20日預借現金79,723元│││││⑨93年11月5日預借現金89,600元│││││⑩94年5月16日預借現金100,000元│││││⑪94年5月17日預借現金37,000元│││││⑫94年7月1日預借現金60,000元│││││⑬94年7月21日預借現金30,000元│││││⑭94年7月21日預借現金30,000元│││││⑮94年8月23日預借現金50,000元│││││⑯94年9月21日預借現金55,000元││├──┼───────┼──────────────────┼──────┤│14│日盛國際商業銀│信用卡:│1.消債聲卷第│││行股份有限公司│①94年4月3日預借現金10,000元│126頁至第1││││②94年4月20日預借現金3筆合計為60,000│43頁││││元│││││③94年5月22日預借現金20,000元│││││④94年5月28日預借現金20,000元│││││⑤94年6月21日預借現金3筆合計為60,000│││││元│││││⑥94年11月23日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消費22,049元│││││⑦94年12月8日傑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消│││││費24,696元│││││⑧94年12月20日TESCO特易購消費19,788│││││元│││││⑨94年12月25日TESCO特易購消費14,400│││││元│││││⑩95年1月12日TESCO特易購消費14,550元│││││⑪95年1月21日TESCO特易購消費15,150元│││││││├──┼───────┼──────────────────┼──────┤│15│摩根聯邦資產管│現金卡:│1.消債聲卷第│││理股份有限公司│①之前先預借現金100,000元│144頁至第1│││(債權受讓自聯│②94年6月23日預借現金23,000元│46頁│││邦商業銀行)│③94年9月26日預借現金9,000元││├──┼───────┼──────────────────┼──────┤│16│台北富邦商業銀│房屋貸款及信用貸款:│1.消債聲卷第│││行股份有限公司│抗告人借款3,060,000元(含房屋貸款2,7│147頁至第1││││00,000元、信用貸款360,000元)代償茄│50頁││││萣鄉農會300萬元房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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