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7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70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二○六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光釗┌────────────────────────────────────────────────────────┐│附表:95年度除字第27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95年6月13日│20,011元│0000000││││券中心保證金專戶│吉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