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340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4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5年度除字第23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01││├──┼───────────────┼──────────────┼────┼───┼────┼───┤│00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892││└──┴───────────────┴──────────────┴────┴───┴────┴───┘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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