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育成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育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育成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4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32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5月11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