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益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益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益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527號判決),經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