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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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947號聲請人 吳進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送達代收人 林碧燕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簽章並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海基會認證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聲請人簽章並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海基會認證之授權代理人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授權書。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