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司北調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北調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彭昶賀 (即 彭明勳
相 對 人  彭月金
相 對 人  彭月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彭昶賀(即彭明勳)、彭月
金、彭月珠等間,就被繼承人 彭春秀 所遺之臺北市○○區○
○段○○段000000000地號及同地段00000-000建號即門牌號
碼為臺北市○○區○○街○○巷○○號之不動產所為之分割協議
債權行為及分割所有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相對人等就前揭
不動產於民國102年9月3日所為之所有權分割登記應予塗銷
。前揭不動產應予分割,並由相對人等按應繼分之比例分別
共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
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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