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佣金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93
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