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610號上訴人 鍾瓊亮 (即 鍾王珊瑾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李劍非 律師
陳怡雯 律師 李家慶 律師被上訴人 鍾林朋 訴訟代理人 鄭清妃 律師被上訴人 鍾林渝 (JAYL.CHUNG)兼法定代理人 劉禕 (YILIU)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邱瑛琦 律師 楊久弘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宜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間移轉房所有權登記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4年度親字第34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四第83頁)。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經臺北地院104年度親字第34號判決、本院105年度家上字第233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裁定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裁定上訴駁回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裁定可憑(見本院卷四第184-185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黃明發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