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7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宗千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端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端隆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75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9日下午3時2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參萬捌仟柒佰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陸仟零肆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票面金額│發票日/退票日│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及利率│
├─────────┼──────┼───────┼───────────┤
│AU0000000│新臺幣670000│民國96年2月28│自民國96年3月1日起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元│日│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大發分行││/民國96年3月│分之6計算之利息。│
│││1日││
├─────────┼──────┼───────┼───────────┤
│AU0000000│新臺幣750600│民國96年3月9日│自民國96年3月9日起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元│/民國96年3月│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大發分行││9日│分之6計算之利息。│
├─────────┼──────┼───────┼───────────┤
│AU0000000│新臺幣750600│民國96年3月15│自民國96年3月15日起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元│日│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大發分行││/民國96年3月│分之6計算之利息。│
│││15日││
├─────────┼──────┼───────┼───────────┤
│AU0000000│新臺幣680000│民國96年3月20│自民國96年3月20日起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元│日│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大發分行││/民國96年3月│分之6計算之利息。│
│││20日││
├─────────┼──────┼───────┼───────────┤
│AU0000000│新臺幣687500│民國96年3月25│自民國96年3月26日起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元│日│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大發分行││/民國96年3月│分之6計算之利息。│
│││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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