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小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分別向原告申辦
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二萬九千元及一萬二千六百四十元
,各約定借款期限自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五年十月
十四日止,共分十二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攤還,被告不經
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按日息萬分
之五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即拒絕還
款,迄今共有本金二萬零八百十四元及自九十五年五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尚未清償
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消費者信用貸款申請
書、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影本各二件為證,復未經被告到場爭
執或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
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二
萬零八百十四元,及自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法確定訴訟費用額為一千元,並應
由被告負擔。又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併依職權為假
執行之宣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林楨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鄉○○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民事訴訟法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書記官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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