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易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406號上訴人 王彥斌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被上訴人 黃仕翰 律師(即 葉心蘋 即 葉姵綺 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游弘誠 律師被上訴人多助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憲忠 被上訴人 李俊瑩
許家豪 李淑里 即 葉李淑里
徐大維 王建東 何雅琳 受告知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第二欄表格中基地坐落「000-0」、【附表二】第二欄表格中基地坐落「000-0」、【附表三】上訴人主張兩造就「000-0」地號、表格中配置持分中「000-」等記載,應更正為「000-00」(詳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高英賓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附表一】:00000建號及坐落基地
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台中市○區○○○○段000-001811如附表三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門牌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及用途00000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二層:886.95陽台:105.95花台:13.68全部台中市○區○○路0000號2樓之1備註共有建物部分:①○○○○段00000建號,面積2861.15平方公尺,持分24040/100000。②○○○○段00000建號,面積778.83平方公尺,持分24040/100000。③○○○○段00000建號,面積983.96平方公尺,持分5463/100000。【附表二】:00000建號及坐落基地
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台中市○區○○○○段000-001811如附表三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門牌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及用途00000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二層:94.52陽台:19.79花台:0.86全部台中市○區○○路0000號2樓之2備註共有建物部分:①○○○○段00000建號,面積2861.15平方公尺,持分2562/100000。②○○○○段00000建號,面積778.83平方公尺,持分2562/100000。③○○○○段00000建號,面積983.96平方公尺,持分582/100000。【附表三】兩造就00000建號、00000建號之應有部分及上訴人主張兩造就000-00地號之配置持分:編號姓名應有部分配置持分00000建號00000建號000-00地號1王彥斌100000分之3309100000分之20920100000分之5052李俊瑩10000分之84710000分之847100000分之6043許家豪10000分之166610000分之1666100000分之11904李淑里即葉李淑里10000分之81910000分之819100000分之5855黃仕翰律師(即葉姵綺即葉心蘋之遺產管理人)10000分之82710000分之827100000分之5906多助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000分之82710000分之827100000分之5907徐大維100000分之176110000000000分之00000008王建東10000分之4210000分之42100000分之309何雅琳10000分之40710000分之407100000分之29010徐大維10000分之82710000分之827100000分之59011徐大維10000分之82710000分之827100000分之59012徐大維10000分之81910000分之819100000分之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