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台北縣淡水鎮農會法定代理人李祿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柒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佰萬元,折合新台幣貳拾柒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並補正起訴狀正本、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英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