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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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簡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五○號妨害家庭案件(原案號: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七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黃潔茹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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