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簡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簡字第18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千凱 被上訴人即原告 曹志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茲依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4萬5000元,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如上訴人僅部分聲明不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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